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9]行他字第11号 2001年7月4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渝高法行示字第1号“关于王承玉、刘克勤诉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行政赔偿上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未尽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刘元林在劳动教养期间被同监室人员殴打致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重庆市西山坪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造成刘元林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