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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3-10-20
施行日期
1993-10-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20日 法发〔1993〕29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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