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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3-12-17
施行日期
1993-12-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5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

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17日 法发(199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钢珠枪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

钢珠枪系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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