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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5-11-09
施行日期
1995-11-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5年11月9日 法函〔1995〕14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刑二〔1995〕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被告人一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并已构成犯罪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

二、对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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