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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学历证明书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74-01-18
施行日期
1974-01-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学历证明书的通知

(1974年1月18日 [74]法办司字第3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不少申请出国的归国华侨学生,为了便于在国外升学、就业,向我地方法院或公证处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时,由于原就读的学校已经撤销,遇到一些困难,甚至影响他们在国外升学、就业。

为此,对那些经批准出国升学、就业的归国华侨学生,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其原就读的学校已经撤销的,由批准出境地的县、市人民法院或公证处向他们原就读学校的接管单位进行调查。如属实,即可按规定给予办理学历证明书;如原就读学校无接管单位,或无案可查,则可向批准他们出国的公安机关查实;或由原就读学校的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证实后,给予办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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