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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3-05-22
施行日期
1963-05-2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63年5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刑字第29号关于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剥夺选举权利能否独立适用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独立适用。而剥夺选举权利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除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以外,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更不能独立适用。

二、关于剥夺选举权是否同时剥夺被选举权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当然是既剥夺选举权也剥夺被选举权;在判决书中应写明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于剥夺选举权利是否应当写明剥夺多长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应须定出剥夺的期限。

四、来文中对受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提到用裁定书,是不适当的,应当用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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