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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4-09-19
施行日期
1964-09-1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74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

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9日(64)法研字第8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办研字第4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此复。

附件:

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有些轻微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判处被告短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原(被)告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其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一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或从二审终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致,多数法院是从一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经我们研究认,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两审终审制规定的精神,一审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未作出审理决定之前,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待二审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案件才为审结,判决始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对被告的缓刑考验期应从二审终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是否妥当,请予指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四年九月九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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