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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0-08-28
施行日期
1990-08-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的复函

(1990年8月28日 (1990)民他字第2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晋法民报字(1990)第2号《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由于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粮店街储蓄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关于印鉴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致使刘玉兰的1万余元存款(包含利息)被冒领,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粮店街储蓄所对刘玉兰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玉兰对户口本、存单保管不善,丢失后,未及时发现、挂失,对造成存款损失有过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晋中地区中级法院(1988)法民裁初字第1号和第2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晋中地区电业局和工商银行榆次市分行罚款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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