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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1-16
施行日期
1995-01-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5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1995年1月16日法经(1995)1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冻结某企业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1994年4月19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当天银行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则应从1994年4月18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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