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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2-02-17
施行日期
1982-02-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请示的批复

(1982年2月17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申字(81)第110号函,收悉。关于冯虎山与王镛抚养纠纷一案,经我院研究基本同意你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略)

二、冯健与王镛非婚生女,其祖父母冯、李夫妇表示愿把孙女接回由他家直接抚养,为了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起见,考虑冯虎山与孙女之间既有血缘关系,并在经济上又有负担能力,要其对孙女尽抚养责任是适宜的。

三、此案在处理中,要依靠冯虎山所在单位组织,对冯多作思想工作,力争调解办法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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