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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不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3-12-06
施行日期
1963-12-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9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不补发工资问题的复函

(1963年12月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90号关于冤狱补助费问题的请示已收阅。关于冤错案件平反后,是否补发工资问题,应按财政部1963年3月26日〔63〕财文行字第216号给你省财政厅的复函精神执行,即一律不补发工资,但对生活上确有困难者,可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应通过说服教育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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