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0-05-08
施行日期
2000-05-1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7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2日起施行。

二000年五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