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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2-10-04
施行日期
1992-10-0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

(1992年10月4日 法函[1992]130号)

解放军军事法院:

你院(1992)军法报字第13号《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仍继续由军事法院受理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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