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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1-06-07
施行日期
1991-06-0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

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

(1991年6月7日

法(经)函〔1991〕6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内法经请字第3号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联营公司属于依法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可以作为破产案件受理。

此复

(抄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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