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7-11-12
施行日期
1997-11-1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 法发〔199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鉴于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专业性比较强,现决定将原来由本院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这两类案件划归交通运输审判庭受理。今后有关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案件的审判工作,请与本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联系。

特此通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