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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0-06-16
施行日期
1980-06-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

的案件可否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问题的批复

(1980年6月16日(80)研字第2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0)95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公开审判正在服刑的罪犯又犯罪的案件可否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精神,公开审判这类案件,不应组织劳改犯参加旁听。但可以召开一定范围的公开宣判会,组织劳改犯参加,或者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印发罪行材料,对他们进行遵守法律、法令和监规的教育。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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