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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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8〕行他字第1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陕行他字第3号“关于王论、黄得帮诉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未尽监管职责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黄永旗在看守所治安拘留期间被同室人员殴打致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造成黄永旗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此复。
20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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