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 法复<1994>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