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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6-11-22
施行日期
2006-12-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8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法释〔2006〕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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