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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0-05-18
施行日期
2020-05-1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0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法〔20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工资标准为90501(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346.75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346.75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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