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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2-04-18
施行日期
2002-04-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4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24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

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45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统筹金能否列入破产财产分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此复

2002年4月18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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