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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5-12-06
施行日期
1995-12-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43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发布日期:2002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0日)废止(原因:已被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

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6日 法函〔1995〕15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该企业法人的财产。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可以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当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但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执行时,应先执行未被承包或租赁的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取得的收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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