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7-04-23
施行日期
1997-04-2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号请示及1997年1月20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