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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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
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过的案件
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1990年1月16日 法(民)复<1990>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民字(1989)148号《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可否担任自己审理过的民事案件的上诉审、再审、提审的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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