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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时应用公函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8-23
施行日期
1957-08-2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8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

人民检察院处理时应用公函的批复

(法研字第17890号 1957年8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5日(57)法研字第008号请示收悉。关于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时,究应使用裁定或公函问题,我们认为,以使用公函为宜。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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