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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6-04-11
施行日期
2016-04-1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8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发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6〕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的发布工作,解决风险票据发布公告平台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人民法院报》电子版、中国法院网同步免费刊载。

特此通知。

2016年4月11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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