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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85-09-14
施行日期
1985-09-1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9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1985年09月14日 法(经)复〔1985〕4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询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我们研究后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主管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后,应当了解案情。如果认为处罚决定正确,则用《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如果发现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则不予执行,并通知主管行政机关。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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