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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照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2-01-25
施行日期
1962-01-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

问题是否应按照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1962年1月25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1月9日〔61〕法民字第299号函已收悉。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国务院961年8月20日国公杨字第133号通知指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一支军事部队。凡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务的警士,都应当作为服现役,其家属应当享受和军属相同的待遇;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的家属,也应当享受和现役军官家属相同的待遇。依照国务院上述通知的精神,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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