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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起诉书副本应由谁向被告人送达问题的批复(节录)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10-16
施行日期
1957-10-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1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起诉书副本应由谁向被告人送达问题的批复(节录)

(法研字第21055号 1957年10月16日)

……

(二)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给被告人的起诉书副本应由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还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我们意见,在诉讼法未颁布以前,可以按我院所发的“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试行,即:除经预审庭驳回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无须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外,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的起诉书副本,由人民法院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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