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0-12-29
施行日期
2021-01-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25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

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

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