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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63-04-28
施行日期
1963-04-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61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

(1963年4月28日 法研字第4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三月二十一日(63)黑法行字第51号请求已收阅。关于交通肇事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此复。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问题的请示

(1963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省嫩江县人民法院的请示,他们对于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是否要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并遗有家属需要抚养的可以给,被害人是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或儿童不给;一种意见只要不是由被害人自己过失所引起的残废,不管被害人是有无劳动能力的人都应酌情给一点抚恤。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几年来实践经验证明,这样有利于安抚死者家属。这样主张因无现行法律或有关政策指示作根据,是否妥当,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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