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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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答复函
(1996年9月9日 法函[1996]14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浙法经字71号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审查意见,即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间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无法执行,该仲裁条款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对该案有管辖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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