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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是否制作裁定书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2-07-21
施行日期
1992-07-2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2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的案件是否制作裁定书问题的批复

(1992年7月21日 法复<1992>5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2)22号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如果属于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制作裁定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书主文可表述为:

“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以××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现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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