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汝州市支行债券兑付纠纷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3-17
施行日期
1999-03-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

与中国建设银行汝州市支行债券兑付纠纷案的复函

(1999年3月17日 [1998]民他字第2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汝州市支行与中国建设银行汝州市支行债券兑付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汝州市第三水泥厂与汝州市农业银行签订的《企业债券代销合同》和债券票面的记载,汝州市农业银行应负有债券兑付义务,即汝州市建设银行所持的400万元债券应由汝州市农业银行负责兑付。但是,400万元债券的利息,根据汝州市建设银行与债券发行人汝州市第三水泥厂关于债券利息支付的约定,不应由汝州市农业银行支付。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