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支行工作人员截留当事人款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函
(1993年4月10日 法函[1993]3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浙法经上字90—8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意见。袁坚东是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结算制度截留支票款以掩盖其挪用库款的罪行,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银行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