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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0-06-04
施行日期
1990-06-0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1990年6月4日 (1990)民他字第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申民字(90)第49号《关于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纠纷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我院1989年10月10日法(行)函<1989>63号复函的规定精神,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军事法院无管辖权。

二、你院请示的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由河池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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