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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2-07-02
施行日期
2002-07-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

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2002年7月2日 [2002]民立他字第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2〕13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1991年1月30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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