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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2-02-01
施行日期
2002-02-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46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

(法[20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发现少数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时违反我院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所受理的案件争议标的数额大大低于规定标准,以致上诉至我院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影响了办案效率及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为此,我院再次重申,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上述《通知》,对于没有依照《通知》规定受理案件的做法应立即予以纠正。对于继续不按《通知》规定受理的案件,我院将作发回重审处理。

特此通知。

2002年2月1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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