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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0-06-26
施行日期
1990-06-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6月26日 法(经)函<1990>第4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43号《关于几种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技术合同法》实施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经)发(1985)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经)发(1987)29号《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中有关收案范围和管辖原则办理。对于不属于上述专利案件收案范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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