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7-06-22
施行日期
1957-06-2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等问题的复函

(1959年6月22日 法研字第1257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4月6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

以上意见供作研究参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