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10-06
施行日期
—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2 字

最高人民法院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请示与答复

〔2007〕执他字第1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是否包括“变卖方式的情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的,对该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院请示的陕西弘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是否已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高法执一民字第025-2号民事裁定书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精神,依法予以确定并妥善处理。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