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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5-03-08
施行日期
1995-03-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85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

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1995年3月8日 法经(1995)63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4〕54号《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即可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号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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