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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3-02
施行日期
2005-03-0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2005年3月2日 [2004]民立他字第5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4]430号《关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

十堰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车城支行、十堰市金穗实业公司债务纠纷一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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