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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5-10-09
施行日期
1995-10-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2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1995年10月9日 [1995]法民字第2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72号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自己再审,也可以交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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