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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丁怀敏诉高锦债务纠纷案的管辖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88-10-25
施行日期
1988-10-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3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丁怀敏诉高锦债务纠纷案的管辖问题的复函

([88]民他字第50号 1988年10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兵团分院所属阿勒泰地区巴里巴盖垦区法院于1988年7月受理了丁怀敏诉高锦债务纠纷一案,并于同年八月以被告高锦的住所地是河北省保定市为由,将案件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得知,巴里巴盖垦区法院提供的被告高锦的住址有误,其住所地、现居所地均不在保定市。该院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我院指定管辖。我院曾要求保定市中级法院对高锦的住址再次调查,但该院仍未能查清。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起诉书应记明当事人的住址。现原告起诉书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有误,经查未能找到被告,故今特函你院,请将此案退回巴里巴盖垦区法院。由该院通知原告丁怀敏,提供被告高锦的确切住址;如他不能提供,坚持不撤诉,法院无法查清,可依法驳回起诉。如今后工丁怀敏能找到被告确切住址,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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