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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56-12-06
施行日期
1956-12-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99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香港的

离婚案件如何征求意见问题的复函

(1956年12月6日法行字第12538号)

山东省牟平县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三日(56)法民字第410号来函、十月二十七日(56)法民字第285号来函和十月三十日(56)法民字第339号来函均收到。这三件来函都是请示一方居住内地提出离婚,另一方居住香港(或香港有亲友知其地址可以转交),如何向其征求意见的问题,现一并答复如下:

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照已知的对方的地址利用邮递直接去信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果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的律师名义代为去信向对方征求意见。如果这样作得不到结果而现住内地的一方仍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可将诉状副本函送对方,并通知其答辩。在函送前,你院应将函件及诉状副本送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再寄出。寄出时不要用印有法院名义的信封,只需在信封上写明法院的地址、门牌号码和主办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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