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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4-10-28
施行日期
1954-10-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批复

(法行字第10512号 1954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4年10月5日东法组字第5215号关配偶一方在台湾离婚问题的报告暨附件收悉。

关于金惠珍请求与在台湾的丈夫离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处理意见。但是需要金惠珍给其丈夫去信说明要离婚的意思,待对方表示意见后,再详细查明事实予以处理为妥。

金惠珍在未离婚前,与他人恋爱,应指出这是不对的。

此复

附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一方在台湾的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

(东法组字第5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金惠珍为其丈夫去台湾已2年多没有通讯等要求离婚,常熟市人民法院批示:“查台湾系待解放区,被申请人无法来院应讯,为此本院暂不处理”。金惠珍对此批示不满写信解放日报社转来我院,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当否请示。

195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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