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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协助执行冻结股权”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6-03-17
施行日期
2016-03-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673 字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协助执行冻结股权”的答复

(2016年03月17日)

为加强信息合作、规范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助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10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以下简称《加强合作通知》)。该通知对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合作、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等事项作了较为明确、系统的规定。

关于来信所反映的你公司在办理“股权冻结情况下,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事宜”,遇到了很多“工商登记+法院判决”的困难,在“协助执行冻结股权”问题上,工商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标准不一、各有各的说法的问题,《加强合作通知》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加强合作通知》第7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的事项,具体包括“对冻结、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进行公示”、“因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等。《加强合作通知》第3条还规定,“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可以通过该系统办理协助事项”,第4条规定“未建成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司法协助窗口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协助执行事务”。《加强合作通知》还对人民法院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具体程序作了相应规定。你可按照《加强合作通知》的规定,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关于《加强合作通知》的全文,你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门户网站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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