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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1990-07-08
施行日期
1990-07-0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0 字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

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法[研]复[1990]5号 1990年7月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因玩弄风枪过失致人重伤(眼瞎),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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