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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劳改罪犯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意见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3-05-28
施行日期
1953-05-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25 字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劳改罪犯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意见

(1953年5月28日)

江西省人民法院:

关于劳改罪犯配偶提出离婚的处理意见,已请示中央,在中央未有指示以前,对你院提出的问题,我们的初步意见如下:

(一)判处三年以上送往外省劳改的普通刑事犯,其配偶提出离婚,原则上应征求罪犯本人意见,如不知罪犯目前在何处劳改时,可向最初羁押该罪犯之公安机关查询,再根据线索逐级访查,当能获知罪犯现在何处劳改,通过该所在劳改单位征求罪犯本人意见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决,手续上较为妥当。

(二)判处三年以上送往外省劳改的反革命犯,其配偶提出离婚,可不征求罪犯本人意见,径行判决离婚,如不知罪犯目前所在劳改之单位时,得将判决书送往最初羁押罪犯之公安单位设法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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